(2017)豫05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福友与杨景龙、杨作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友,杨景龙,杨作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062号原告:朱福友,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景龙,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作清,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被告杨景龙父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负责人:李宏伟,职务:总经理。原告朱福友与被告杨景龙、杨作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福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景龙、杨作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友撤回对被告杨景龙、杨作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福友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