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郝春梅与张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梅,张振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31号原告:郝春梅,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梅与被告张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春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