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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69号之一被执行人:曹益,曾用名“曹盖”,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益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德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