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69号之一被执行人:曹益,曾用名“曹盖”,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益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德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