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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X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傅X,焦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异31号案外人:杨X,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X,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傅X,女,1964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焦X,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在本院执行吴X与傅X、焦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杨X于2017年4月10日对执行查封XXX汽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X称,2014年9月4日,案外人出资205765元,自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马自达小轿车一辆,有银行卡刷卡清单为证。因无购车指标,案外人借用焦X的小客车指标,为所购汽车作了登记,登记车牌号为XXX。该车辆虽登记在焦X名下,但实为案外人出资所购,且自购买至今一直由案外人使用,所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亦由案外人缴纳。该车辆实属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有误,应予解除。吴X称,我对案外人所述无异议,是否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傅X、焦X称,杨X只是借用我们原有的京牌指标为她购买的汽车上了牌照,车辆与我们没有关系,确为杨X出钱所购,应该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2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第56032号《公证书》,对借款人傅X、焦X与出借人吴X所签《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7月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6)京中信执字第01167号《执行证书》,确认以下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傅X、焦X;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傅X、焦X作为共同债务人,就上述债务向吴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21日,吴X依据《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6)京0118执4409号立案执行。2016年11月9日,本院将登记在焦X名下的XXX马自达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X对被查封车辆主张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卡刷卡交易凭证、保险单据、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后查明,车架号码XXX、发动机号码XX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系由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售出。商户名称为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通联支付特约商户签购单记载,卡号尾数XXX建设银行卡户内,于2014年9月4日刷卡消费金额人民币205765元,持卡人签名处有刘X的签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虹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单记载:户名刘X、卡号尾数XXX账户项下,于2014年9月4日通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向通联网络商户实时代收资金归集户内支付人民币205765元。结合前述通联支付特约商户签购单,刘X名下0743账户内支出的款项,即转入了通联网络特约商户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另据通辽市公安局霍林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刘X,曾用名刘凤梅,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杨X,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刘X、杨X二人户籍关系为母女关系。上述证据与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互印证,车架号码XXX、发动机号码XX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确系杨X及其母刘X出资所购。2014年10月29日,杨X借用焦X原有的小客车京牌指标,为其所购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办理了初始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XXX、登记所有人为焦X。该车辆自初始登记起,即由杨X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所需保险等费用均由杨X缴纳。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被查封的XXX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虽登记在被执行人焦X名下,但实为案外人杨X及其母刘X出资购买,且由杨X实际占有使用并缴纳了车辆所需费用,杨X确系被查封车辆的权利人,且其享有的该项权利真实合法,足以排除对该车辆的执行,故本院对杨X所提异议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焦X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XXX、车架号码XXX、发动机号码XXX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