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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剑龙因与被申请人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剑龙,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54号申请人魏剑龙,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游秋娣,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人陈昌荣,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人陈昌顺,男,2008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魏剑龙因与被申请人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以及原陈标才名下的银行存款7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龙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秋娣、陈昌荣、陈昌顺以及原陈标才名下的银行存款76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