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子礼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子礼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4号罪犯陈子礼,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非法所得三十六万三百九十九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陈子礼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子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子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民政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子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和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子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