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韦林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林,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35号原告韦林,女,1990年7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丹桂路2号。负责人钱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林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不履行公安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