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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寿六、吴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寿六,吴永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527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被告:叶寿六,男,生于1947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吴永秀,女,生于1947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寿六、吴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诉讼保全费28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