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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爱平与姚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平,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平,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姚华,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生,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关于陈爱平与姚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华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