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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雒伟峰诈骗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刑申28号雒伟峰:你为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20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将你与鲍某某在兰州工地之间产生15万元的经济纠纷认定为诈骗数额有误,该款项应系鲍某某项目投资款;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你案发前退赔的34.6万余元从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对你从轻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所提原判将鲍某某向兰州工地15万元的投资款认定为你诈骗数额有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申诉认为此15万元系鲍某某在工地的投资款而非你借贷款项,并提供了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经查,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鲍某某参与兰州工地施工情况不能证明鲍某某向工地投资15万元,该节事实只有你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鲍某某的陈述均证明你将从鲍某某处借的15万抵作购买挖掘机的费用,而你以购买挖掘机为名骗取鲍某某该笔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将这15万元计入诈骗数额内。对你所提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你案发前退赔的34.6万余元从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多次供述将从鲍某某处诈骗所得的54万元均用于给工地工人发工资,你用于归还鲍某某的钱并非为之前诈骗所得,故本案的情况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这一情形。对你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已对你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