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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林俊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俊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07号罪犯林俊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7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俊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俊钦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林俊钦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3次嘉奖;2014年10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交清。赃款17万元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俊钦在改造期间,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退清赃款并履行附加财产刑款项,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取得了一定的考核成绩,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俊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