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山与刘亚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刘亚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051号原告李山,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亚臣,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与被告刘亚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山撤回起诉。案件应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山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