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山与刘亚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刘亚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051号原告李山,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亚臣,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与被告刘亚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山撤回起诉。案件应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山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