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永煜、孙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永煜,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234号申请人:邓永煜,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申请人:孙超,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B×××××号牌车辆(保全金额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B×××××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