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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廷武程熙英与重庆市烽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廷武,程熙英,重庆市烽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卢廷武,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程熙英,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烽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卢廷武、程熙英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烽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5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2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伍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