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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代福、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福,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代福,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578-9。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福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代福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号为22×××44的存款488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