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包文全诉被告王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全,王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44号原告:包文全,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王连军,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文全诉被告王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文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文全撤回对被告王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文全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