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俊、陈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俊,陈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462号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陈淑娥,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陈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俊、陈淑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卓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