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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袁斐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茅塔村)。诉讼代表人:钟永林,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袁斐斐,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袁斐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山中审判员  郭 群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晨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