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颜永杰、揭光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杰,揭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颜永杰,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揭光耀(曾用名揭进耀),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永杰与被执行人揭光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揭光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9006执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段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