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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翠菊与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菊,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773号原告杨翠菊,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记(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夫),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高国东,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负责人任玉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秀(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翠菊与被告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翠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翠菊撤回对被告高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提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