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中声、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声,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声,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林红,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乐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民终232申请执行人徐中声与被执行人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中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1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6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红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林红银行存款1901.71元,冻结被执行人林红的社保金账号。现被执行人林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林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徐中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中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1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6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