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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贵元与被告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元,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557号原告:谢贵元。委托代理人:王瑞,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系原告之子。原告谢贵元与被告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立案受理后,原告谢贵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所以原告谢贵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贵元撤回对被告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贵元负担。审判员  周安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