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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与江志梅、徐来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江志梅,徐来任,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353号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34-1号。主要负责人:王从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江志梅,市民。被告:徐来任,市民。被告: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北洼村(309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汤华威,总经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与被告江志梅、徐来任、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