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与江志梅、徐来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江志梅,徐来任,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353号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34-1号。主要负责人:王从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江志梅,市民。被告:徐来任,市民。被告: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北洼村(309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汤华威,总经理。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与被告江志梅、徐来任、威海华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水泊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