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执行黄万福、张家福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福,张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497号之一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黄万福,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张家福,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黄万福、张家福退赔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以(2017)川0302执497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黄万福的电脑主机17台、电脑显示器15台、复印件1台、大茶几2张、皮制双人沙发2套、单人沙发4套、办公桌7张、办公椅14张、消毒柜1个、铁皮柜6组、保险柜2个、劳力士手表一只、苹果牌手机两部。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退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万福的电脑主机17台、电脑显示器15台、复印件1台、大茶几2张、皮制双人沙发2套、单人沙发4套、办公桌7张、办公椅14张、消毒柜1个、铁皮柜6组、保险柜2个、劳力士手表一只、苹果牌手机两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