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5时30分,被告人魏某驾驶×××号轿车沿德惠市夏家店靠山村至菜川路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梁家屯200米处时,驶入左侧沟中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乘员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情况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