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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XX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海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48号申请人:唐海波,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XX,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内。申请人唐海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300000.00元并将XX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唐海波以其与唐海桥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商服用房(面积158.0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XX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300000.00元并将XX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二、查封申请人唐海波与唐海桥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商服用房(面积158.0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被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宗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