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业知与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业知,胡绪平,吴业知,胡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219号原告:吴业知,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胡绪平,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吴业知与被告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吴业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业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业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业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吴业知负担。审 判 长 易曙光审 判 员 樊行文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