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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186吴廷如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廷如,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廷如,女。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廷如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廷如租金及租赁物损失共计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1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宋晓光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