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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德贤与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贤,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212号原告:李德贤,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济林。被告:吴济林,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德贤与被告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德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贤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德贤负担。审判员 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翟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