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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玉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玉林,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玉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被告人崔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崔玉林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温县黄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黄庄镇东留村北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崔玉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范某的证言,血样提取及查获现场照片,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玉林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 西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