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英耀、廖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英耀,廖卫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英耀,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卫红,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广西李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英耀因与被上诉人廖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案卷、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韦英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对胜利宾馆改建扩建的自行支出394000元的事实,有上诉人与梁永源的补充协议以及梁永源的证明证实,即使补充协议是事后补签的,也起到了证明事实的作用,如果被上诉人要否定该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称改建的费用是用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支付,但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一直是由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应能提供相关票据证实,但被上诉人却未能提供相关证件。2.上诉人汇给被上诉人的90000元,不管是用于支付租金还是作为收益的分红,是从胜利宾馆的收益中列支,应从胜利宾馆的收益中先予扣减。被上诉人廖卫红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约定改建、扩建胜利宾馆房屋是用双方合伙经营的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各占50%,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只承认过胜利宾馆加铁皮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被上诉人从未认可上诉人自行出资394000元对胜利宾馆进行改建、扩建的事实。2.上诉人与梁永源签订的《补充协议》上诉人自己承认不是该协议落款的时间签订的,而是后来补签的;梁永源出具的《证明》不是梁永源亲笔书写,且梁永源又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因此,该两份证据不具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上诉人主张2010年3月15日转账给被上诉人的90000元应作为支付给新岗村委会的房屋租金在本案的合伙中予以扣除,没有事实依据。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由被上诉人交给新岗村委会,从2012年7月1日起,由上诉人交给新岗村委。其次,上诉人于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1日共向被上诉人借款120000元,该90000元是上诉人偿还上述欠款的。廖卫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韦英耀支付2009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伙经营转租西山镇新岗村委会房屋(胜利宾馆及2间临街铺面)的收益款(利润)366403元给廖卫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19日,廖卫红、韦英耀与新岗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一、甲方(新岗村委会)将桂贵路边商业楼的二、三层楼及楼顶、楼梯间,桂贵路西面临街房屋的第二层和第三层的楼房及第二间铺面、原办公楼共三层的楼房及该楼房东南面的空旷地租给乙方(廖卫红、韦英耀)使用。二、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三、乙方每年交租金50000元,租金分二次支付,每次支付半年的租金。四、租金递增,租期第五年至第十年按原租金递增10%。……”。协议签订后,廖卫红、韦英耀即对上述租赁物进行改造、扩建。2010年3月5日至2015年12年30日,韦英耀将上述房屋的第二、三、四层的面积约2350平方米以及一楼大门入口左边门面约15平方米转租给梁永源经营酒店旅业(胜利宾馆),韦英耀共收取梁永源的租金为1011666元。2011年5月23日至2015年1月9日,廖卫红分别转租临街铺面2间给赖向阳、罗承运、邹平经营,共收取三人的租金为329240元。廖卫红、韦英耀在上述转租期间,共向新岗村委会支付租金415380元(其中廖卫红支付150000元+82880元,韦英耀支付182500元)。2015年10月21日,廖卫红、韦英耀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三点约定:“韦英耀、廖卫红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与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协议书》经营期限十年,项目是扩建房屋之后,用于出租收益,投资股份各占50%,用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金进行投资,该物业出租给胜利宾馆的出租合同收租是韦英耀经手,一层的两间铺面出租收益由廖卫红经手,该项目双方应列收支财务清算。要求在12月30日前清算结束”。经庭审核算,廖卫红保管的上述收益款为96360元(329240元-232880元),韦英耀保管的上述收益款为829166元(1011666元-182500元)。两项收益款共925526元÷2=462763元。抵减后韦英耀应向廖卫红支付收益款366403元(829166元-462763元)。对应支付的收益款,廖卫红、韦英耀双方没有异议,并当庭予以确认。另查明,韦英耀与梁永源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近期签订,而不是2010年4月8日签订,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已认可。另外,韦英耀提出2010年3月其转账90000元给廖卫红作交租之用,廖卫红否认,认为该款与本案无关。经庭审核实,该款的转账日期与交租日期不符,且没有注明用途,当庭认定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通过廖卫红向该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廖卫红、韦英耀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廖卫红主张韦英耀支付2009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伙经营转租西山镇新岗村委会房屋(胜利宾馆及2间临街铺面)的收益款(利润)366403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韦英耀抗辩其在完善胜利宾馆设施中单独出资394000元,作为胜利宾馆的建设资金,其仅提供与梁永源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梁永源出具的证明欲以证实,但经庭审核实,该《补充协议》是近来签订,不是落款时间的2010年4月8日签订,且廖卫红反复陈述,改造、扩建房屋的资金是用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金进行投资,不存在韦英耀单独出资394000元的事实。因此,韦英耀主张其单独出资394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减,法庭释明后,当庭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韦英耀应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伙经营转租西山镇新岗村委会房屋(胜利宾馆及2间临街铺面)的收益款(利润)366403元给廖卫红。案件受理费308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廖卫红已预交),由韦英耀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梁永源作证,梁永源证实其与韦英耀存在口头补充协议,由韦英耀对胜利宾馆进行改建、扩建,因改建扩建产生的费用在前4年的租金里扣除,其交给韦英耀的租金包括转账和现金36万元,并代交村委会租金12万元,其不记得何时向韦英耀交租金,尚欠韦英耀多少租金。其与被上诉人通过电话,对被上诉人说过已对韦英耀付清了租胜利宾馆的租金。本院认为,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对其证言的内容也未能提供相关证件予以证实,真实性存疑,对其证言不予采信。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到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构成合伙关系。双方约定各占投资份额50%,出租给胜利宾馆的出租合同收租由韦英耀经手,一层的两间铺面出租收益由廖卫红经手。经双方核对,廖卫红保管的收益款为96360元,韦英耀保管的收益款为829166元,两项收益款共925526元÷2=462763元,抵减后,韦英耀应向廖卫红支付收益款366403元(829166元-462763元)。对应支付的收益款,廖卫红、韦英耀双方没有异议。但韦英耀提出其对胜利宾馆改建扩建自行支出的394000元以及之前其转给被上诉人的90000元应在收益款中予以扣减。关于是否存在韦英耀扩建改建胜利宾馆自行支出394000元的事实,上诉人提供了《补充协议》和梁永源的证言予以证实,但《补充协议》是近来签订,不是落款时间的2010年4月8日签订,而梁永源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扩建房屋的资金是用新岗建材市场的收益金进行投资,而在廖卫红提起诉讼之前,上诉人从未与廖卫红提起过其改建扩建宾馆的事情,因此上诉人主张其改建扩建宾馆自行支出394000元应予扣减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主张2010年3月15日其转账给被上诉人的90000元应作为支付给新岗村委会的房屋租金在本案的合伙收益中予以扣除的意见。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由被上诉人交给新岗村委会,2012年7月1日起的租金,由上诉人交给新岗村委。其次,上诉人于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1日共向被上诉人借款120000元,被上诉人称这90000元是上诉人偿还上述欠款的,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90000元是支付给新岗村委会的房屋租金还是偿还对被上诉人的欠款。因此,对上诉人认为应将90000元作为支付给新岗村委会的房屋租金予以扣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7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韦英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代理审判员 韦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岑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