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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彬与孙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彬,孙永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0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874号原告:王海彬,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永山,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彬与被告孙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永山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