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汪志强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汪志强,刘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7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莉莎,女,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汪志强,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婷婷,女,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汪志强、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志强、刘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志强、刘婷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汪志强、刘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