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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李东彬与刘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彬,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彬。被执行人:刘艳。本院在执行李东彬申请执行刘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928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9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