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李东彬与刘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彬,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彬。被执行人:刘艳。本院在执行李东彬申请执行刘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928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9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