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晓光、陈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光,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固安县,村民。被执行人:陈立军,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吴晓光与陈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属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