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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晓光、陈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光,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固安县,村民。被执行人:陈立军,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吴晓光与陈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属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