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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68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在庭前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