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68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在庭前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栗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