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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秉志与呼伦贝尔市顺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秉志,呼伦贝尔市顺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51号原告:胡秉志,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顺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绿波小区18号楼5单元522室。法定代表人:赵海滨,经理。原告胡秉志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顺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胡秉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秉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