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春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华,中华联合创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711号原告:周春华,男,1949年3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创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周春华诉被告中华联合创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春华于2017年5月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华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春华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