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判判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判判,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4行初41号原告孟判判,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孟判判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怡易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兴乐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