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换玲、马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换玲,马春芬,张俊杰,张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换玲,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芬,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俊杰,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张小瑞,女,1991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张换玲因与被上诉人马春芬,原审被告张俊杰、张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换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增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