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梓涵与海口市龙湖区城西镇头铺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湖区城西镇头铺村民委员会与陈玉娇与王培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娇,王培瑾,王梓涵,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娇。申请执行人:王培瑾。申请执行人:王梓涵。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法定代表人:苏关忠,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经济社,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法定代表人:苏关忠,主任。申请执行人陈玉娇、王培瑾、王梓涵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琼0106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经济社的存款2175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邝道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