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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安平与崔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平,崔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平,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崔瑜,女,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高安平与崔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高安平与崔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民初5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瑞 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