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沙红轩与高淑琴、朱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红轩,高淑琴,朱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794号原告:沙红轩。被告:高淑琴。被告:朱立吉。原告沙红轩与被告高淑琴、朱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沙红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红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沙红轩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