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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沙红轩与高淑琴、朱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红轩,高淑琴,朱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794号原告:沙红轩。被告:高淑琴。被告:朱立吉。原告沙红轩与被告高淑琴、朱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沙红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红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沙红轩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