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鸣放与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鸣放,XX德,黄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413号原告袁鸣放,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XX德,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召兵,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鸣放诉被告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鸣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德、黄召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鸣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鸣放撤回对被告XX德、黄召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袁鸣放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抄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