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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勇与马兹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马兹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38号原告:刘勇,男,1967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兹刚,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刘勇诉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楼房湾安置房项目系原告以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运作得来的工程。原告与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后由于合伙人分歧,双方决定将项目转让给被告马兹刚,由马兹刚承建,并由马兹刚承担原告的前期投入款、利息及其他费用。马兹刚与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手续完成后,原、被告据实结算了相关费用,双方于2013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尚欠原告的前期投入资金12645855元,由被告分期支付。之后,马兹刚实际承建该项目,但马兹刚拒绝支付投资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原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马兹刚支付原告刘勇债务12645855元及迟延支付的资金利息20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勇与被告马兹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刘勇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刘勇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喻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