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超、陈小艳与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超,陈小艳,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44号申请人:杨超,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申请人:陈小艳,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西侧。申请人杨超、陈小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00000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杨超、陈小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宿迁市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茂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