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龙江、丛龙海、郑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丛龙江,丛龙海,郑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住所:建平县深井镇本街。被执行人:丛龙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章吉营子村。被执行人:丛龙海,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章吉营子村。被执行人:郑治林,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章吉营子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龙江、丛龙海、郑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