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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红娟与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于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763号原告张红娟,女,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于长生,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隆化街二委*组。原告张红娟与被告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资源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红娟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