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鑫,王波,高彩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000号原告:刘万鑫,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自由职业,住高台县新坝乡许三湾村三十二社09号。身份证号:62222519870110301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125号1单元4楼右手门。身份证号不详。被告:高彩虹,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125号1单元4楼右手门。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鑫与被告王波、高彩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