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白藤股份合作经济社、李根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白藤股份合作经济社,李根祥,廖鉴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白藤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组织机构代码69811920-5。负责人:邓广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祥,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鉴良,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白藤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根祥、廖鉴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白藤股份合作经济社上诉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因环保问题而引起的,涉及到各个方面,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搜索“”